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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西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施细则
作者:quanng    来源:陇西信息港    更新时间:2008-9-1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建设部等七部委下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是政策性的商品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定向供应,重点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销售,按中、长期发展规划,分期、分批实施。
第二章  售房原则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扶持、保本微利、个人负担的原则,凡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限购一套。
第五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交易、动态管理。
第三章  售房对象
第六条 申购人具有陇西县城市规划区内常住居民户口(非农业户口),属无房户或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2
、属城市低收入家庭。2008年为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7822元以下的城市居民家庭(家庭人口包括在校学生和现役军人),以后年度随经济增长确定当年控制指标。
3
、未享受单位福利分房和未购买房改房的,工龄510年以内的已婚职工家庭。
以上三类家庭依次优先购买。
第四章 售房价格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基准价格构成按《甘肃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甘价服务[2002]315号)的规定执行,严格控制成本及相关费用,具体销售价格由县物价局核定。
第八条 县物价部门核定同一期工程开发住房的基准价格后,分割零售单套住房,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等,按有关规定和整幢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
第五章  销售流程
第九条 发布信息。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会同有关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布房源区域、数量、价格、户型、预售时间等售房基本信息。
第十条 申请登记。申请家庭在发布信息后10日内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填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一)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单位证明、退伍证等。
(二)居民户口薄。如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户口薄的,须提供结婚证书;离异的须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离婚书;属集体户口的,则由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证明。
(三)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1
、申购家庭有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已拆迁的房屋需要提供拆迁安置协议;承租公房的还应提供向产权单位承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退出公房的具结书。
2
、租住住房的提供租房合同。
(四)家庭收入证明材料;
申购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分别由所在单位提供收入证明。申购家庭成员中为自由职业人的,由本人据实申报收入,所在社区予以核实。
(五)申购家庭成员户口不在本县的,须提供所在地房改部门出具的是否参加房改购房的证明;
(六)家庭除住房以外的其它主要财产情况的书面说明。如汽车、商铺等。
第十一条 审核公示。
1
、初审。社区在收到购房申请的15日内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访问邻里、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人户分离的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随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报镇政府复审。
2
、复审。镇政府在10日内通过进一步核实申请人家庭的收入和住房情况,将符合条件的报县房改办进行三审。
3
、三审。县房改办对镇政府上报的申请购房家庭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提交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研究确认为准购家庭。
第十二条 《准购证》发放。县房改办根据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的研究意见,按第三章第六条的第123顺序签发《准购证》。
1
、申请购房户数少于可售房源时,直接签发《准购证》。
2
、申请购房户数多于可售房源时,采取抽签或随机摇号取得购房顺序,按可售房源签发《准购证》。多出可售房源的申请家庭,按抽签或摇号顺序依次作为轮候购房家庭。抽签过程委托公证组织依法现场监督。
第十三条 选房。取得《准购证》的申请家庭,在县房管所规定的时间内采取抽签或随机摇号选房。逾期未选的剩余房屋,按申请家庭轮候顺序依次选房。
第十四条 缴纳首付款。购房家庭在取得购房号后5日内缴清总房价40%的首付款,完成主体工程后缴付30%的房款,交房、领钥匙时付清剩余30%的房款。逾期不向县房管所说明情况并征得县房管所同意者,视为自动放弃购房资格,县房管所根据放弃资格的户数,报县房改办按轮候顺序确定选房家庭,申请家庭在选定房屋后按以上规定缴纳首付款。
第十五条 签订合同。在购房家庭缴纳首付款后,县房管所要和申请家庭签订建设和工商部门监制的正规售房合同。
第六章  上市交易
第十六条 申请家庭购得经济适用住房,须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办理产权登记,拥有有限产权。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后,5年内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县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
第十八条 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以虚假证明和材料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1
、尚未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的,取消其购房资格;
2
、已购得经济适用住房尚未入住的,责令退还已购得的住房,并向其退还已缴纳的购房款。
第二十条 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每半年对入住情况核查一次。对购买后私自转让他人、私自出租或改变用途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因素进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由县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受罚当事人对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做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不符合省、市新规定者,按省、市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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