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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西县粮食局行政执法依据
作者:quanng    来源:陇西信息港    更新时间:2008-2-3
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
(一)法定行政机关
(二)法律依据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者管理,行业指导”。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粮食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二、行政执法依据具体分类
(一)行政许可(1项)
1、从事粮食收购活动许可
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申请从粮食是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统计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备、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二)行政处罚(10项)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
处罚种类: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停或者取消收购资格
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除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3、粮食收购者被收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停或者取消收购资格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4、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停或者取消收购资格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5、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为建立量还长,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停或者取消收购资格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6、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停或者取消收购资格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7、陈粮出库未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陈粮出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处库粮食价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8、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9、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10、粮食经营者未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粮食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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