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西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陇西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陇西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补充规定》已经2007年1月10日县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陇西县200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报销补偿标准 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陇西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补充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有效发挥合作医疗基金对参合群众的医疗保障作用,切实解决当前合作医疗运行中存在的报销程序繁杂、药品价格虚高、医疗费用负担过重、起付线过高等问题,现就有关事宜补充规定如下: 第一条 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全面提高广大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知晓率。要充分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深入开展宣传。各乡镇要在集镇醒目位置、铁路公路沿线制作永久性固定标语,各村委会要在辖区内书写永久性墙体标语,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制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人告知书》和出院病人报销公示栏,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规定原原本本的交给群众。各新闻媒体要全方位的宣传受益农民得到的实惠,用身边的事引导身边的人,进一步提高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认可度。 第二条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服务水平。县合管办要在年内完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网络平台建设,逐步实现对全县各定点医疗机构的病人住院情况进行网上传输、网上审核结算、网上汇总分析、网上监督管理,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从根本上解决住院报销审核程序多、周期长、手续繁杂的问题。 第三条县财政预拨周转资金,确保各定点医疗机构为出院病人直接报销住院费用。县财政局从合作医疗专项基金中为全县各定点医疗机构预拨一定数量的周转资金(县一院13万元,县中医院、巩昌镇卫生院各10万元,县二院6万元,县妇幼站、县东郊医院、5所中心卫生院和文峰镇卫生院各4万元,其余17所乡镇卫生院各2万元),确保定点医疗机构为住院病人出院时直接报销住院费用。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周转资金的管理,严禁挪作他用,违者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第四条严格执行医药物价政策,控制医药费用的过快增长。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陇西县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目录以外用药必须征得病人及其家属同意,乡级不得超过5%,县级不得超过10%。对不符合报销的费用和不合理检查、开大宗处方、自立项目收费和超标准收费,由定点医疗机构全部承担,并给予10%的经济处罚。要全面加强医疗收费和药品价格管理,控制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县乡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市县物价局和卫生局制定的《定西市县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和《陇西县乡镇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下浮执行。县级医疗机构在药品价格上要严格执行定价发[2006]30号文件精神,严格执行以药品实际进购价(扣除各种折扣后的价格)为基础,西药和中药加价率分别不得超过15%和25%,以降低药品价格。临床用药必须100%的进购省上中标药品,并对药品价格进行公示。县以下医疗机构在国家未重新统一规定加价率前,暂按现行有关文件执行。乡村医疗机构用药实行县内统一招标采购制度,送药上门,降低药品进购价格。药监部门要加大对药品质量的监管力度,确保药品质量。 第五条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扩大受益面: (一)参合农民每人缴纳的10元参合资金,全部划入家庭帐户,用于门诊费用的报销。参合农民持《合作医疗证》、《健康储蓄卡》和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发票到户口所在地的农村信用社直接办理门诊费用报销手续; (二)外出务工人员住院费用的报销,出院后30日内持有效证件在其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直接报销,其支付限额在同级别规定住院医药费报销标准的基础上递减10%; (三)德兴、马河、宏伟等乡镇的参合农民在就近县外医院住院费用的报销,由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按规定予以直接报销; (四)巩昌镇卫生院起付线为100元,报销比例为65%;文峰镇卫生院和首阳、菜子、云田、通安、福星5所中心卫生院起付线为70元,报销比例为65%;其他乡镇卫生院起付线为50元,报销比例为65%; (五)县二院、县中医院起付线为260元;县妇幼站、县东郊医院起付线为200元。县级医院报销比例为50%。 第六条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运行。县合管办要建立健全培训制度,落实各项培训任务,全面提高办事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加强和充实县合管办工作人员力量,实行办事人员包乡、包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落实“六查六核对”监管措施。即:一查病人,核实是否人证相符;二查病情,核实是否符合补偿规定;三查病历,核实医嘱执行是否真实;四查处方,核实用药是否符合要求;五查清单,核实各项收费是否符合标准;六查报销,核实是否按程序报销。县合管办在各定点医疗机构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凡参合农民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参合办人员举报投诉一次经查属实的,给予其月工资总额10%的经济处罚;举报投诉二次经查属实的予以待岗一年,只发生活费;举报投诉三次经查属实的,直接予以辞退。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方案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